中华公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履行细则
(农业部分)
**章总则
**条依据《中华公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农业植物新品种包括食粮、棉花、油料、麻类、糖料、蔬菜(含西甜瓜)、烟草、桑树、茶树、果树(干果除外)、观赏植物(草本除外)、草类、绿肥、草本药材、食用菌、藻类和橡胶树等植物的新品种。
第三条依据《条例》第三条的规定,农业部为农业植物新品种权的审批机关,依照《条例》规定授予农业植物新品种权(以下简称品种权)。
农业部植物新品种保护办公室(以下简称品种保护办公室),承担品种权申请的受理、检查等事务,负责植物新品种测试和滋生材料保藏的组织工作。
第四条对损害公共利益、生态环境的植物新品种不授予品种权。
第二章品种权的内容和归属
第五条《条例》所称滋生材料是指可滋生植物的种植材料或植物体的其余部分,包括籽粒、果实和根、茎、苗、芽、叶等。
第六条申请品种权的单位或者个人统称为品种权申请人;获得品种权的单位或者个人统称为品种权人。
第七条《条例》第七条所称履行本单位责任所完成的职务育种是指下列情景之一:
(一)在本职工作中完成的育种;
(二)履行本单位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的责任所完成的育种;
(三)退职、退休或者调开工作后,3年内完成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工作或者原单位分配的责任有关的育种。
《条例》第七条所称本单位的物质条件是指本单位的资金、仪器装备、实验场地以及单位所有的尚未许可公开的育种材料和技巧材料等。
第八条《条例》第八条所称完成新品种育种的人是指完成新品种育种的单位或者个人(以下简称育种者)。
第九条完成新品种培养的人员(以下简称培养人)是指对新品种培养作出发明性贡献的人。仅负责组织管理工作、为物质条件的利用供给便捷或者从事其余辅助工作的人不能被视为培养人。
第十条一个植物新品种只能被授予一项品种权。
一个植物新品种由两个以上申请人分别于同一日内提出品种权申请的,由申请人自行协商判别申请权的归属;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品种保护办公室能够恳求申请人在指按期限内供给证据,证实自己是最先完成该新品种育种的人。逾期未供给证据的,视为撤回申请;所供给证据不足以作为断定依据的,品种保护办公室驳回申请。
第十一条中国的单位或者个人就其在**培养的新品种向外国人转让申请权或者品种权的,应该向农业部申请审批。
转让申请权或者品种权的,当事人应该订立书面合同,向农业部登记,由农业部予以公告,并自公告之日起生效。
第十二条有下列情景之一的,农业部能够作出履行品种权的强迫许可决定:
(一)为了国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的需要;
(二)品种权人无正当理由自己不履行,又不许可他人以合理条件履行的;
(三)对重要农作物品种,品种权人虽已履行,但显然不能满足**市场需求,又不许可他人以合理条件履行的。
申请强迫许可的,应该向农业部提交强迫许可恳求书,说明理由并附具备关证实文件各一式两份。
农业部自收到恳求书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需要组织专家调查论证的,调查论证时间不得超过3个月。赞成强迫许可恳求的,由农业部通知品种权人和强迫许可恳求人,并予以公告;不赞成强迫许可恳求的,通知恳求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三条依照《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申请农业部判决使用费数额的,当事人应该提交判决申请书,并附具未能达成协定的证实文件。农业部自收到申请书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判决并通知当事人。
第三章授予品种权的条件
第十四条依照《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列入植物新品种保护名录的植物属或者种,从名录宣布之日起1年内提出的品种权申请,凡经过育种者许可,申请日前在中国境内销售该品种的滋生材料未超过4年,合乎《条例》规定的神奇性、一致性和巩固性及命名恳求的,农业部能够授予品种权。
第十五条具备下列情景之一的,属于《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销售:
(一)以买卖方法将申请品种的滋生材料转移他人;
(二)以易货方法将申请品种的滋生材料转移他人;
(三)以入股方法将申请品种的滋生材料转移他人;
(四)以申请品种的滋生材料签署生产协定;
(五)以其余方法销售的情景。
具备下列情景之一的,视为《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育种者许可销售:
(一)育种者自己销售;
(二)育种者内部机构销售;
(三)育种者的全资或者参股企业销售;
(四)农业部规定的其余情景。
第十六条《条例》第十五条所称“已知的植物品种”,包括品种权申请初审合格公告、经过品种审定或者已推广运用的品种。
第十七条《条例》第十六条、第十七条所称“相关的特点或者特点”是指至少包括用于神奇性、一致性和巩固性测试的性状或者授权时进行品种刻画的性状。
第十八条有下列情景之一的,不得用于新品种命名:
(一)仅以数字组成的;
(二)违反国家法律或者社会公德或者带有民族藐视性的;
(三)以国家名称命名的;
(四)以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晓得的外国地名命名的;
(五)同政府间**组织或者其余******组织及标识名称相同或者近似的;
(六)对植物新品种的特点、特点或者育种者的身份等容易引起歪曲的;
(七)属于相同或相近植物属或者种的已**称的;
(八)夸大宣传的。
已经过品种审定的品种,或获得《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生产运用)》的转基因植物品种,如品种名称合乎植物新品种命名规定,申请品种权的品种名称应该与品种审定或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审批的品种名称一致。
第四章品种权的申请和受理
第十九条中国的单位和个人申请品种权的,能够直接或者拜托代理机构向品种保护办公室提出申请。
在中国没有经常居所的外国人、外国企业或其余外国组织,向品种保护办公室提出品种权申请的,应该拜托代理机构办理。
申请人拜托代理机构办理品种权申请等相关事务时,应该与代理机构签署拜托书,明白拜托办理事项与权责。代理机构在向品种保护办公室提交申请时,应该同时提交申请人拜托书。品种保护办公室在上述申请的受理与检查程序中,直接与代理机构联系。
第二十条申请品种权的,申请人应该向品种保护办公室提交恳求书、说明书和品种照片各一式两份,同时提交相应的恳求书和说明书的电子文档。
恳求书、说明书遵守品种保护办公室规定的统一格局填写。
第二十一条申请人提交的说明书应该包括下列内容:
(一)申请品种的暂定名称,该名称应该与恳求书的名称一致;
(二)申请品种所属的属或者种的中文名称和拉丁文名称;
(三)育种进程和育种方法,包括系谱、培养进程和所使用的亲本或者其余滋生材料起源与名称的细腻说明;
(四)有关销售情况的说明;
(五)选择的近似品种及理由;
(六)申请品种神奇性、一致性和巩固性的细腻说明;
(七)适于生长的区域或者环境以及栽培技巧的说明;
(八)申请品种与近似品种的性状对照表。
前款第(五)、(八)项所称近似品种是指在所有已知植物品种中,相关特点或者特点与申请品种最为类似的品种。
第二十二条申请人提交的照片应该合乎以下恳求:
(一)照片有利于说明申请品种的神奇性;
(二)申请品种与近似品种的同一种性状对照应在同一张照片上;
(三)照片应为彩色,必要时,品种保护办公室能够恳求申请人供给黑白照片;
(四)照片规格为8。5厘米×12。5厘米或者10厘米×15厘米;
(五)关于照片的扼要文字说明。
第二十三条品种权申请文件有下列情景之一的,品种保护办公室不予受理:
(一)未使用中文的;
(二)短少恳求书、说明书或者照片之一的;
(三)恳求书、说明书和照片不合乎本细则规定格局的;
(四)文件未打印的;
(五)字迹不清或者有涂改的;
(六)短少申请人和联系人姓名(名称)、地址、邮政编码的或者不详的;
(七)拜托代理但短少代理拜托书的。
第二十四条中国的单位或者个人将**培养的植物新品种向国外申请品种权的,应该向农业部申请登记。
第二十五条申请人依照《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恳求优先权的,应该在申请中写明**次提出品种权申请的申请日、申请号和受理该申请的国家或组织;未写明的,视为未恳求优先权。申请人提交的**次品种权申请文件副本应该经原受理机关确认。
第二十六条在中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外国人、外国企业和外国其余组织,申请品种权或者恳求优先权的,品种保护办公室以为必要时,能够恳求其供给下列文件:
(一)申请人是个人的,其国籍证实;
(二)申请人是企业或者其余组织的,其营业所或者总部所在地的证实;
(三)外国人、外国企业、外国其余组织的所属国,承认中国单位和个人能够遵守该国公民的等同条件,在该国享有品种申请权、优先权和其余与品种权有关的权力的证实文件。
第二十七条申请人在向品种保护办公室提出品种权申请12个月内,又向国外申请品种权的,依照该国或组织同中华公民共和国签署的协定或者共同加入的**公约,或者依据互相承认优先权的原则,能够恳求品种保护办公室出具优先权证实文件。
第二十八条依照《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中国的单位和个人申请品种权的植物新品种触及或者重大利益需要保密的,申请人应该在申请文件中说明,品种保护办公室经过检查后作出是否按保密申请解决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品种保护办公室以为需要保密而申请人未说明的,仍按保密申请解决,并通知申请人。
第二十九条申请人送交的申请品种滋生材料应该与品种权申请文件中所刻画的滋生材料相一致,并合乎下列恳求:
(一)未遭受意外损害;
(二)未经过药物解决;
(三)无检疫性的有害生物;
(四)送交的滋生材料为籽粒或果实的,籽粒或果实应该是最近收获的。
第三十条品种保护办公室以为必要的,申请人应该送交申请品种和近似品种的滋生材料,用于申请品种的检查和检测。申请品种属于转基因品种的,应该附具生产性实验阶段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审批书》或《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生产运用)》复印件。
申请人应该自收到品种保护办公室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送交滋生材料。送交滋生材料为籽粒或果实的,应该送至品种保护办公室植物新品种保藏中心(以下简称保藏中心);送交种苗、种球、块茎、块根等无性滋生材料的,应该送至品种保护办公室指定的测试机构。
申请人送交的滋生材料数量少于品种保护办公室规定的,保藏中心或者测试机构应该通知申请人,申请人应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个月内补足。特别情况下,申请人送交了规定数量的滋生材料后仍不能满足测试或者检测需要时,品种保护办公室有权恳求申请人补交。
第三十一条滋生材料应该依照有关规定履行植物检疫。检疫不合格或者未经检疫的,保藏中心或者测试机构不予接受。
保藏中心或者测试机构收到申请人送交的滋生材料后应该出具书面证实,并在收到滋生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有休眠期的植物除外)完成生生机等内容的检测。检测合格的,应该向申请人出具书面检测合格证实;检测不合格的,应该通知申请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个月内重新送交滋生材料并取回检测不合格的滋生材料,申请人到期不取回的,保藏中心或者测试机构应该销毁。
申请人未按规定送交滋生材料的,视为撤回申请。
第三十二条保藏中心和测试机构对申请品种的滋生材料负有保密的责任,应该避免滋生材料失落、被盗等事故的发生,任何人不得改换检验合格的滋生材料。发生滋生材料失落、被盗、改换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中华公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履行细则2/2
第五章品种权的检查与赞成
第三十三条在初步检查、本质检查、复审和无效宣告程序中进行检查和复审人员有下列情景之一的,应该自行回避,当事人或者其余利弊关系人能够恳求其回避:
(一)是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兄弟属的;
(二)与品种权申请或者品种权有直接利弊关系的;
(三)与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有其余关系,可能影响公平检查和审理的。
检查人员的回避由品种保护办公室决定,复审人员的回避由植物新品种复审委员会主任决定。
第三十四条一件植物品种权申请包括两个以上新品种的,品种保护办公室应该恳求申请人提出分案申请。申请人在指按期限内对其申请未进行分案矫正或者期满未回答的,视为撤回申请。
申请人遵守品种保护办公室恳求提出的分案申请,能够保留原申请日;享有优先权的,可保留优先权日。但不得超出原申请文件已有内容的领域。
分案申请应该依照《条例》及本细则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分案申请的恳求书中应该写明原申请的申请号和申请日。原申请享有优先权的,应该提交原申请的优先权文件副本。
第三十五条品种保护办公室对品种权申请的下列内容进行初步检查:
(一)是否合乎《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
(二)选择的近似品种是否恰当;申请品种的亲本或其余滋生材料起源是否公开。
品种保护办公室应该将审检查法通知申请人。品种保护办公室有疑问的,可恳求申请人在指按期限内陈述意见或者补正;申请人期满未回答的,视为撤回申请。申请人陈述意见或者补正后,品种保护办公室以为依然不合乎规定的,应该驳回其申请。
第三十六条除品种权申请文件外,任何人向品种保护办公室提交的与品种权申请有关的材料,有下列情景之一的,视为未提出:
(一)未使用规定的格局或者填写不合乎恳求的;
(二)未遵守规定提交证实材料的。
当事人当面提交材料的,受理人员应该当面说明材料存在的缺陷后直接退回;经过邮局提交的,品种保护办公室应该将视为未提出的审检查法和原材料一起退回;邮寄地址不清的,采取公告方法退回。
第三十七条自品种权申请之日起至授予品种权之日前,任何人均能够对不合乎《条例》第八条、第十三至第十八条以及本细则第四条规定的品种权申请,向品种保护办公室提出异议,并供给相关证据和说明理由。未供给相关证据的,品种保护办公室不予受理。
第三十八条未经品种保护办公室赞成,申请人在品种权授予前不得改动申请文件的下列内容:
(一)申请品种的名称、申请品种的亲本或其余滋生材料名称、起源以及申请品种的育种方法;
(二)申请品种的最早销售时间;
(三)申请品种的神奇性、一致性和巩固性内容。
品种权申请文件的改动部分,除个别文字改动或者增删外,应该遵守规定格局提交替换页。
第三十九条品种保护办公室负责对品种权申请进行本质检查,并将审检查法通知申请人。品种保护办公室能够依据检查的需要,恳求申请人在指按期限内陈述意见或者补正。申请人期满未回答的,视为撤回申请。
第四十条依照《条例》和本细则的规定,品种权申请经本质检查应该予以驳回的情景是指:
(一)不合乎《条例》第八条、第十三条至第十七条规定之一的;
(二)属于本细则第四条规定的;
(三)不合乎命名规定,申请人又不遵守品种保护办公室恳求改动的;
(四)申请人陈述意见或者补正后,品种保护办公室以为仍不合乎规定的。
第四十一条品种保护办公室发出办理授予品种权手续的通知后,申请人应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2个月内办理相关手续和缴纳**年年费。对按期办理的,农业部授予品种权,颁发品种权证书,并予以公告。品种权自授权公告之日起生效。
期满未办理的,视为废弃获得品种权的权力。
第四十二条农业部植物新品种复审委员会,负责审理驳回品种权申请的复审案件、品种权无效宣告案件和授权品种更名案件。具体规定由农业部另行制订。
第六章文件的提交、送达和期限
第四十三条依照《条例》和本细则规定提交的各种文件应该使用中文,并采取国家统一规定的科学技巧术语和规范词。外国人名、地名和科学技巧术语没有统一中文译文的,应该说明原文。
依照《条例》和本细则规定提交的各种证件和证实文件是外文的,应该附送中文译文;未附送的,视为未提交该证实文件。
第四十四条当事人向品种保护办公室提交的各种文件应该打印或者印刷,字迹呈黑色,并整齐清楚。申请文件的文字部分应该横向书写,纸张只限单面使用。
第四十五条当事人提交的各种文件和办理的其余手续,应该由申请人、品种权人、其余利弊关系人或者其代表人签字或者盖章;拜托代理机构的,由代理机构盖章。恳求变革培养人姓名、品种权申请人和品种权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国籍、地址、代理机构的名称和代理人姓名的,应该向品种保护办公室办理着录事项变革手续,并附具变革理由的证实材料。
第四十六条当事人提交各种材料时,能够直接提交,也能够邮寄。邮寄时,应该使用挂号信函,不得使用包裹,一件信函中应该只包括同一申请的相关材料。邮寄的,以寄出的邮戳日为提交日。信封上寄出的邮戳日不清楚的,除当事人能够供给证实外,以品种保护办公室的收到日期为提交日。
品种保护办公室的各种文件,能够经过邮寄、直接送交或者以公告的方法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拜托代理机构的,文件送交代理机构;未拜托代理机构的,文件送交恳求书中收件人地址及收件人或者**署名人或者代表人。当事人拒绝接受文件的,该文件视为已经送达。
品种保护办公室邮寄的各种文件,自文件发出之日起满15日,视为当事人收到文件之日。
依据规定应该直接送交的文件,以交付日为送达日。文件送达地址不清,无法邮寄的,能够经过公告的方法送达当事人。自公告之日起满2个月,该文件视为已经送达。
第四十七条《条例》和本细则规定的各种期限的**日不盘算在期限内。期限以年或者月盘算的,以其**一月的相应日为期限届满日;该月无相应日的,以该月**一日为期限届满日。期限届满日是法定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个工作日为期限届满日。
第四十八条当事人因不可抗力而耽搁《条例》或者本细则规定的期限或者品种保护办公室指定的期限,导致其权力丧失的,自障碍打消之日起2个月内,最迟自期限届满之日起2年内,能够向品种保护办公室说明理由并附具备关证实文件,恳求恢复其权力。
当事人因正当理由而耽搁《条例》或者本细则规定的期限或者品种保护办公室指定的期限,造成其权力丧失的,能够自收到通知之日起2个月内向品种保护办公室说明理由,恳求恢复其权力。
当事人恳求延长品种保护办公室指按期限的,应该在期限届满前,向品种保护办公室说明理由并办理有关手续。
本条**款和第二款的规定不适用《条例》第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三十二条第二、三款、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期限。
第四十九条除《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外,《条例》所称申请日,有优先权的,指优先权日。
第七章费用和公报
第五十条申请品种权和办理其余手续时,应该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向农业部缴纳申请费、检查费、年费。
第五十一条《条例》和本细则规定的各种费用,能够直接缴纳,也能够经过邮局或者银行汇付。
经过邮局或者银行汇付的,应该说明品种名称,同时将汇款凭证的复印件传真或者邮寄至品种保护办公室,并说明该费用的申请号或者品种权号、申请人或者品种权人的姓名或名称、费用名称。
经过邮局或者银行汇付的,以汇出日为缴费日。
第五十二条依照《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申请人能够在提交品种权申请的同时缴纳申请费,但最迟自申请之日起1个月内缴纳申请费,期满未缴纳或者未缴足的,视为撤回申请。
第五十三条经初步检查合格的品种权申请,申请人应该遵守品种保护办公室的通知,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检查费。期满未缴纳或者未缴足的,视为撤回申请。
第五十四条申请人在领取品种权证书前,应该缴纳授予品种权**年的年费。以后的年费应该在前1年度期满前1个月内预缴。
第五十五条品种权人未按时缴纳授予品种权**年以后的年费,或者缴纳的数额不足的,品种保护办公室应该通知申请人自应该缴纳年费期满之日起6个月内补缴;期满未缴纳的,自应该缴纳年费期满之日起,品种权终止。
第五十六条品种保护办公室按期宣布植物新品种保护公报,公告品种权有关内容。
第八章附则
第五十七条《条例》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所称的假冒授权品种行为是指下列情景之一:
(一)印制或者使用捏造的品种权证书、品种权申请号、品种权号或者其余品种权申请标志、品种权标志;
(二)印制或者使用已经被驳回、视为撤回或者撤回的品种权申请的申请号或者其余品种权申请标志;
(三)印制或者使用已经被终止或者被宣告无效的品种权的品种权证书、品种权号或者其余品种权标志;
(四)生产或者销售本条第(一)项、第(二)项和第(三)项所标志的品种;
(五)生产或销售假冒品种权申请或者授权品种名称的品种;
(六)其余足以使他人将非品种权申请或者非授权品种误以为品种权申请或者授权品种的行为。
第五十八条农业行政部门依据《条例》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对封存或者扣押的植物品种滋生材料,应该在1个月内做出解决。
第五十九条当事人因品种申请权或者品种权发生纠纷,向公民法院提起诉讼并且公民法院已受理的,能够向品种保护办公室恳求停止有关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申请停止有关程序的,应该向品种保护办公室提交申请书,并附具公民法院的有关受理文件副本。
在公民法院作出的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应该向品种保护办公室恳求恢复有关程序。自恳求停止之日起1年内,有关品种申请权或者品种权归属的纠纷未能结案,需要延续停止有关程序的,恳求人应该在该期限内恳求延长停止。期满未恳求延长的,品种保护办公室能够自行恢复有关程序。
第六十条已被视为撤回、驳回和主动撤回的品种权申请的案卷,自该品种权申请失效之日起满2年后不予保留。
已被宣告无效的品种权案卷自该品种权无效宣告之日起,终止的品种权案卷自该品种权失效之日起满3年后不予保留。
第六十一条本细则自2008年1月1日起履行。1999年6月16日农业部宣布的《中华公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履行细则(农业部分)》同时废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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